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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政策,落实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毕业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以上毕业生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具体薪酬标准和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八)关心和鼓励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所在工作单位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后备干部选择、公务员、研究生招考等方面,按照浙委办〔2006〕7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从2009年开始,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录用公务员应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对在村和社区工作满 3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 5 分,报考县、市、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农村和社区的工作年限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
  (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表现较好、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当地村、社区干部年终奖金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项目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在基层更好地创业和发展。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落在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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