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市委办〔2006〕127号 2006年10月12日)
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两个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目标与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用5年时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每年分别完成总目标的5%、15%、25%、25%、30%,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的原则、对象、条件、办法和程序如下:
1、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2、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为台州生源,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基本条件是: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农村和社区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3、组织招聘
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聘职位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街道党委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至9月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