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视和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党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地区和行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重视并认真做好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带头作用,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地位。全市各级地方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要安排适当比例的优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参加;各级地方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要邀请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优秀代表参加;各地各部门的评模评先活动要考虑优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代表人选。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03〕70号)、《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推行厂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2003〕71号)文件精神,有效地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探索在公司制非公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面广量多的非公中小企业开展民主恳谈、建言献策、合理化建设、民主对话等活动;在非公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规定,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好《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以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权。
(二)切实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大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特别是在行业集中的区域企业中,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步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遵守劳动合同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现象的建筑、装饰装璜、造船、服务等行业,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强制企业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同时,严格执行省政府决定的关于建立处理欠薪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应急周转金,市级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相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