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及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陕府法发[2006]10号)的精神要求,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暨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咸政办发〔2005〕149号)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咸政发〔2005〕59号)的安排,为了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深入完善,市政府决定,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深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深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学习宣传,组织领导及安排部署情况。
2、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清理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以及是否按要求报送《行政执法责任综览表》
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是否按照评查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评分评级,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
4、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案卷评查制度等,以及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二、检查方法
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各抽调2人,市政府法制办抽调4人,组成2个检查组,市人事局和市监察局各派一名领导负责带队。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对县市区所属的执法机构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时间
4月3日至4月15日分组检查市级执法部门;4月17日至4月21日检查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