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统一按照国家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国土资源厅报告。
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同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统一按照省级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统一按照市级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即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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