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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咸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咸各部队:

  现将《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搞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系统,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者出现险情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三)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人员伤亡多少、经济损失大小,受威胁的人数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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