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咸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咸各部队:
现将《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咸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搞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系统,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者出现险情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三)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人员伤亡多少、经济损失大小,受威胁的人数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