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从事压力管道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负责人。
八、压力管道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分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由取得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进行一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新安装的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有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做好压力管理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并搞好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备不时之需。
十、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落实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对于压力管道无证制造、安装或安装前未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登记注册,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管理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及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寓管理于服务,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推进各项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压力管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