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压力管道是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一种特种设备。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以及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压力管道数量越来越多,分布越来越广。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发生,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373号令、412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责任落实。
二、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压力管道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宣传,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全市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压力管道安全使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压力管道的监管工作,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从严查处。
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制造活动,严禁无证生产压力管道元件。
五、各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在进行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前必须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督检验及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