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落实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咸政发〔2005〕53号)精神,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经费落实工作。第二次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大型普查活动,对于科学谋划“十一五”期间农村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做好经费落实工作是普查任务圆满完成的重要保障。因此,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普查经费落实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谋划和安排。要从开展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全力抓好普查经费落实,特别是对普查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费、聘用人员生活补助费、培训费、摸底登记表和资料印刷费以及日常办公费等,要足额核定、及时拨付,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紧核定普查经费预算。全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市本级普查经费按2005年全市GDP总量的万分之一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按农业人口每人一元列入财政预算。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尽快核定本地普查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6〕9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对于经济落后,财政确实困难而难以全部负担有关农业普查经费的县市区,可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认真做好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此次农业普查要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耗费大量的物资。因此,必须提前做好普查的各种物资准备工作。物资准备的数量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物资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面落实普查人员各项待遇。凡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普查人员,各级政府应当按时支付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参加普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按照其劳动强度进行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