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的;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学生;
(8)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健康计划”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
第六条 “健康计划”享受对象每学年界定一次,由贫困学生所在学校根据教育、民政部门制定的农村贫困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实事求是地界定和确认。
第七条 “健康计划”资金按照“市上拿大头、县上拿小头”的原则负担,即市级财政负担总额的60%,县级财政负担总额的40%。实施“健康计划”的贫困学生人数按全市高中教育阶段农村户口住宿学生总数的5%的比例确定,标准按在校每个贫困学生每人每天1元钱一学年按240天计算,测算资金总额。
第八条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比重、农村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前一个学期确定并逐级下达下个学年“健康计划”农村贫困学生资助人数及补助资金控制指标。汇总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贫困学生。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贫困学生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并下达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比例及控制指标,不能平均分配。审核有关学校上报的农村贫困学生,并将农村贫困学生分校汇总,建立资助贫困学生数据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有关学校要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组织符合“健康计划”条件的学生,填写《“健康计划”申请表》,并出具村委会核实的证明材料。学校会同村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贫困学生指标和制定下发的农村贫困学生标准,合理界定并初步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填写《“健康计划”拟资助学生名单审定表》,并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以及校长签名后,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农村贫困学生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条 “健康计划”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级负担的资金,应在学校开学前全部拨付县级专户,县财政应在学校上报实际资助情况后一周内将资金审核拨付到相关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