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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今年春季开始在全市高中教育阶段全面实施农村贫困学生“健康计划”的通知

  市、县教育、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健康计划”责任追究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实行“健康计划”后,对于出现“应享未享”、工作不负责任、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停拨和缓拨、直至扣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扣减有关县市区的财力。对工作落实好的县区市,市上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六、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健康计划”工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和配合。要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各级都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咸阳市高中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计划”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阳市高中教育阶段
农村贫困学生“健康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学生生活困难、减轻农村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健康计划”,是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使全市农村贫困高中学生享受到每天吃一份菜、两片肉的健康补助。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资金,会同教育、民政部门确定农村贫困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收集“健康计划”有关基础数据,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具体实施“健康计划”。
  第四条 “健康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农村贫困学生,城区家庭、农村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及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不能纳入资助范围,应届生享受过资助的复读不再享受。并优先保证以下几类:
  (1)持有农村低保证、特困户救助证家庭贫困学生;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4)父母一方已故,生活十分困难的;
  (5)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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