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h--建筑高度。
(二)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四)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五)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六)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七)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应不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八)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九)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八条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第五十九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10KV 5米; 35-110KV 10米;
150-220KV 15米; 330-500KV 20米。
第六十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六十二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六十六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第七章 绿地
第六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二)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应不小于30%;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应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六十八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应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
第六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七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第七十一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一)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 有效系数(N) │
│ (单位:米) │ │
├────────────────────┼───────────────────┤
│ h≤1.5 │ 1.0 │
├────────────────────┼───────────────────┤
│ h>1.5 │ 0.30 │
└────────────────────┴───────────────────┘
环城公园范围内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三)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四)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