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交法〔2007〕90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准确、公正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责任人是非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对许可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车辆进行追截的,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致行政相对人利益5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行政相对人伤残或死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