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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八十五条 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八十六条 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八十七条  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八十八条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八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九十一条 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节 规费征收行为规范

  第九十二条 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网点,推广源头征收、预约和上门服务,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九十三条 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征、补征规费,不得违规免征规费。
  第九十四条 交通规费必须由相关征收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进行征收。不得越权征收交通规费。
  第九十五条 征收交通规费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证。填制收费票证时,应打印或规范填写。
  第九十六条 征收的交通规费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结,及时解缴。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规费。

第六节 执法车船使用规范

  第九十七条 执法车船必须按规定喷涂执法标识。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安装示警装置。
  第九十八条 执法车船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船从事非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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