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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计划。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 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安全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规范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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