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单位的确定
苏南选择常州市、苏中选择江都市、苏北选择邳州市作为试点单位。
(三)试点工作的内容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定点检查为原则、流动检查为例外、执法检查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查处分离,一个窗口对外”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统一设置执法点
公路方面:以现有收费站、治超点、汽渡口和危险品检查点为依托,并根据路网节点实际情况,相应设置公路(道路)执法点。执法点设置以及在执法点开展检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条国、省干线公路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40公里,同一条县道公路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0公里;
(2)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道路)执法点不得超过7个,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3个。
(3)省辖市范围内同一条国、省干线公路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条县道公路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支联合检查执法队伍在执法点进行检查。
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可以在对外通道上设置执法点,但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4个。
水路方面:以海事所、船舶待闸区、船舶集散地、船舶装卸作业场所等为依托,并结合航道网节点实际情况,相应设置水路执法点。执法点设置以及在执法点开展检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执法点应在六级以上航道上设置;
(2)同一航道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30公里;
(3)省辖市范围内同一条航道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支联合检查队伍在执法点进行检查;
(4)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水路执法点不得超过3个,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2个。
试点地区的公路、水路执法点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报省厅审核后确定。
2、组成联合检查队伍
(1)公路(道路)联合检查队伍由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路各项交通规费稽查组成,运管部门为牵头部门。
(2)水路联合检查队伍由地方海事、航道航政、水路运政、水路各项交通规费稽查组成,海事部门为牵头部门。
实行联合检查后,原各单独上路、上航检查车辆、船舶的单位,一律不得再上路、上航检查车辆、船舶。
联合检查队伍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负责人挂帅。
依托执法点的检查其半径范围不得超过两公里。各有关执法机构日常的公路巡查、航道巡查、内河交通安全巡查等,不涉及检查车辆、船舶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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