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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案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不按规定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执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督促、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事故档案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所有事故调查材料应按文件类、监察执法文书类、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事故调查原始取证材料(与认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原始资料)等5类分别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事故档案实行分级保管: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立卷归档、保存。
  (二)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原始材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卷归档、保存,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应复印一套保存。
  (三)特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原始材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一、文件
  (一)上报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文件
  (二)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文件
  (四)省级政府或区县政府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文件(或批示件)
  (五)省级或区县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文件
  (六)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指示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调查取证材料
  (一)调查笔录。
  (二)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规定、指示、通知等重要文件复印件。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制度、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报表、检查及监测记录、设计及施工图纸等
  (三)煤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负责人分工及职责文件。
  (六)与认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其它重要资料等。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执法文书
  (一)立案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五)煤矿安全监察结案报告
  (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监察执法文书(重特大事故前6个月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与事故有关的执法文书)
  四、调查报告文书资料
  (一)事故综合示意图及其他有关图纸
  (二)抢险救护报告
  (三)现场勘察报告
  (四)尸体检验报告
  (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和现场提取物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
  (六)受伤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及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七)技术鉴定报告(或技术调查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及参加鉴定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事故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七章 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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