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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30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和《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渝煤安监办字[2006]25号)及《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实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矿井)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和为煤矿生产、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职业卫生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依照本办法对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和批复结案。
  第四条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遵循分级负责,限期结案,依法处理,依法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级及主要调查内容

  第五条 按一次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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