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重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组织编制《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每周必须书面续报1次,较重和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别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
第五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一)初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乡镇),死亡、下落不明、重伤、轻伤人员,持证照情况(可更正初报),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其相关资料等。续报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六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