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2008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直属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我市企业使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境外企业的本市常驻代表机构,均应使用《工资手册》。
二、使用《工资手册》的办法
(一)继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备案制度,每年备案二次。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原委托审批部门审核后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并在《南京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
(二)所有企业应在2008年1月底前,持上年使用的《工资手册》到原发放部门换领新《工资手册》,并携《2007年劳动保障统计基层表》等材料进行工资总额备案。新办企业可凭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辖区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企业应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适度的工资增长幅度。在提出下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同时,一式两份填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经济效益情况》表(见《工资手册》表一),一份企业自留,作为核定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依据。
(四)企业可根据全年使用计划安排,逐月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总额。企业须如实填写当月职工人数,并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及累计支付记录,同时要经开户银行的经办人签章确认。支付记录一式二联,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作为该笔工资性支出的附件。
三、《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