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调度协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协调发电企业和供煤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分解的电煤供应指标按进度供应电煤。对本地区的电煤供应工作,要实行日调度、周总结、月考核。对电煤供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予以协调解决。
  (五)加强省内电煤供应运输保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辖区内重点运煤公路,要制定保畅措施,对路况较差的公路,要立即组织抢修维护,保证畅通;要采取断然措施,从严控制煤炭外流出省;要按省人民政府调整的新标准,足额征收出省电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内各地区之间要相互支持电煤流通,不能自行设卡、加收费用,为省内电煤运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
  四、实行煤电挂钩的电网应急调度管理。针对当前因电煤供应不足,电力生产供应下滑的紧急情况,将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与电网运行调度相挂钩,省对电煤供应保障有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实行用电倾斜。对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实施限电。
  五、认真落实电煤“以奖代补”政策。对认真履行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量大、供应及时、质量有保障的煤炭生产企业和地区,将及时兑现电煤供应“以奖代补”政策。
  六、强化部门职责。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煤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贵州电网公司及各发电集团、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全力以赴确保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七、落实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问责制。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经贸委、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贵阳电监办、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监察工作组赴各地开展电煤供应保障工作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对电煤供应工作保障不力,导致未完成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的责任人,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电煤供应工作中不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按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