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为存在明显事实、证据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三 案件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或程序上有差错,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正确性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2.刑事案件有新证据或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3.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6.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对核查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讨论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质量差错责任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依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依照《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对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认定及作出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个人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对本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和被投诉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办案人员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送审监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