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基本情况;
2.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的原因;
3.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
4.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立案信访部门对投诉材料审查处理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而送有关审判庭自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的主管院长对相关审判庭报送的自查报告审阅后,将案件批转审监庭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对二审被维持、改判、发回重审以及被投诉有质量问题案件的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统计表报院领导并送审监庭。
审监庭根据统计表检查相关审判庭是否对相关案件及时自查并提交自 查报告,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院领导。
第十三条 审监庭收到各主管院长的批示和审判庭的自查报告后5日内指定审判人员核查。核查期限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审监庭对发回重审案件认为需要待案件重审后再进行处理的,待案件重审结案后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裁判结果与原审一致,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不再核查;
2.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案件在裁判生效后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审监庭对案件的核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六条 案件核查完毕后,审监庭应当写出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监庭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因提供新证据等不属于质量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提出案件没有质量问题的意见;
2.认为确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的,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对核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审监庭对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的核查报告,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对投诉人进行答复;
2.对没有原则错误,但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