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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5]2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公开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根据我省法院执行工作需要,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对涉及执行案件当事人权益的十七项内容予以公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执行工作秘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电子触摸屏或互联网站查询有关执行工作的公共信息。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已经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公开执行信息,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执行公开的电子信息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工作的诉讼指导,公布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当事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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