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有关中级法院要加强审判指导,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积极为基层法院培训、锻炼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五、各有关中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法院民三庭。各有关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就本规定中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