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 粤高法发[2005]23号)
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7日印发了粤高法 [2003]218号《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自2004年1月1日起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今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5]54号批复本院,同意我院增加指定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作了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我省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信任和期望,对于我省构建和谐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安排有关副院长专门负责分管这项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能力,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正。
二、各有关基层法院要立即启动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尽快组建独立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应当在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中,专门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各有关中级法院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基层法院解决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机构组建和人员配置问题。
三、各有关基层法院要选调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承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