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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修改)

  第七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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