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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十六、关于“开展信息资源产业统计分析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制定信息资源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配套制度。

  十七、关于“完善信息资产评估制度”的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针对信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情形、范围、形态、性质,以及信息资产的确认、计价、投资、转让、评估、审计等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十八、关于“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建设一批区域行业性数据库、大型企业数据库”的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质量技监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中介的主体作用,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数据资源整合,推进行业和企业数据库的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

  十九、关于“建立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为区域传统产业提供设计、制造、管理及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由省信息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紧密结合我省传统产业改造和区域块状经济发展的需求,健全完善鼓励政策,形成有效推进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二十、关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工作,由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制定鼓励企业和公众投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试点示范以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的支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将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更新、运行维护、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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