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审核部门领导职数应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代发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对未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等部门不得办理进人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工资,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六、着力抓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认真贯彻中编办、
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签订责任书、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