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完善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
认真贯彻国务院《管理条例》,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加紧出台《浙江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机构编制系统“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做好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参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的有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及时清理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现有机构编制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办、国办《通知》和国务院《管理条例》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精神的,提出停止执行或修改的意见建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逐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要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国家已出台定编标准的,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尚未出台定编标准的,要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现行定编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