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的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紧从严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通盘综合考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编。新设置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事业编制核定以后,严格按照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在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改为街道的,其行政编制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计入县级行政编制总数,原则上仍用于街道。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和编制总量管理,确保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行政机构的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行政正职不是党员的,可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
三、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由各地各部门专题请示,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编委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省级副厅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党政工作部门及副局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县(市、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市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县(市、区)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县(市、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其审批权限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规定。市、县(市)可在省核定的总额内合理分配和调整使用本级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使用要逐级上报,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县(市、区)事业编制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