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撤销。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应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尽量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单独设置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科学设置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在分类的基础上,做好清理、整顿、调整、规范,稳步推进机构改革。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职能,从紧从严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确定机构规格。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对同一归口部门内重复设置、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要予以归并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较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要进行合并;对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要及时予以撤销。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企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置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新设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应根据区域覆盖、合理布局、优势互补、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要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严格控制编制增长
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省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给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增加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清理核销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超过中央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商、地税、物价等地方三所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专项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混用或挪作他用。今后,各级行政机构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