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2007〕9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设置管理
各级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各地行政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因职能转变确需调整的,应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自行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综合设置,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任务增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方法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行政机构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切实理顺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机构职能,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工作量较少的职能,可以归并到一个行政机构或者由相关行政机构归口管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同一项职能,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不得要求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上下完全对口。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报同级编委或党委、政府决定。
规范合署机构和挂牌机构。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人、财、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只能设一个党委(党组)和一名正职领导,不得搞“明合暗分”。严格控制行政机构增挂牌子,确因法律法规或工作需要挂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把挂牌机构作为实体机构,另行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