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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

  为搞好全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按时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责权一体,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新式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依法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效。
  三、工作安排
  从2007年12月初开始至2008年6月末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培训(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学习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将学习情况及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法律知识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集中培训、集中授课,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发的教材。
  第二阶段考试考核(2008年3月至4月)。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自行组织完成本县区学习培训任务,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市有关部门届时巡考。市政府各部门执法培训由市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分期分批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考试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崐阅卷工作由市、县(区)两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须离岗学习或者调整岗位。
  第三阶段资格审查(2008年4月至5月)。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合格后,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考试合格后,分别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表》、《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所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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