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金融内生环境建设。由各县(市)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9、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涉诉案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以各地法院为主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经贸部门为主组织实施;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由各地公安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县(市)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金融生态县(市)创建顺利实施。
2、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金融生态县(市)建设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与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3、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积极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安排创建专项经费,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创建需要。
4、开展评选活动。各地在每个阶段都要开展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分为达标和良好两个层次,良好金融生态县(市)从达标单位中产生。评选工作由各县(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扬州市金融稳定生态县(市)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组织自评,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对外公布。
附件:
扬州市金融生态县(市)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
为促进各地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切实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江苏省金融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100号)和《扬州市金融生态县(市)创建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一)金融外部环境与内在表现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是指金融外部环境,包括经济基础、信用环境、法治环境等。金融外部环境直接作用于金融运行,通过金融运行情况来具体表现。在评价指标设计中,既考虑金融外部环境,也评价金融运行质量。
(二)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设定和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关于国民经济统计、金融监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便于对金融生态环境各项指标值的统一收集、科学计量、比较和评价。
(三)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生态环境涉及经济金融运行的方方面面,在评价指标设定中,力求全面覆盖,同时,考虑到评价可操作性,指标设计对一些敏感性强的重点指标提高其权重。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能量化的指标以量化指标考核,以定性分析为辅,对无法量化考核的方面进行定性考核。
二、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各类指标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同监测功能,将考核指标体系划分为二类,即标志性指标和考核性指标。标志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环境的最低要求,考核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的综合描述。
(一)标志性指标
标志性指标是指该指标中的某一事件发生时,会对当地金融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可视为判定该地区失去金融生态县达标和良好评定资格,即一票否决制。
1、金融机构无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银行类机构挤兑存款事件;证券投资者挤提保证金和寿险投保人大范围集体退保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