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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志愿服务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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