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