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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 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

  清理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组成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全面清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目录》。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2008年1月底前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文本。对目录编制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全市的目录编制工作。《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清理政府信息、编制修订政府《指南》和《目录》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法制办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保密组织及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单独编制目录,逐项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正式使用后,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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