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每月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专项检查的分值与市环卫督查监理部检查的分值加权平均后,对各区进行汇总排序,每季度对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讲评,年终进行年度总评、排序并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二)不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八)宠物或牲畜(犬、猫、马、牛、猪等)的携带者对宠物或牲畜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九)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十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进行垃圾收集运输后没有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外泄生活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