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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运的企业,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四章 生活垃圾中转运输

  第二十条 市区垃圾中转站应在每日早6点到晚22点不间断开放使用,确保始终备有周转空箱,垃圾中转站应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内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管理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设备,确保安全作业,蚊蝇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化运输,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保持车容整洁,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运输,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中转运输。

第五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及城乡结合部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全部运输到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当中,实行日督查、月汇总排序、季考核讲评、年终进行通报与奖惩的监督检查、考评奖惩机制,由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由市环卫督查监理部依据督查标准进行每日督查,每月进行汇总排序和考核,年终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背街小巷、单位庭院、无主管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平房区、散户居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每旬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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