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各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区域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物业公司负责;无主管单位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区,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照社会化管理模式组织业主实施物业管理,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清扫保洁工作,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下,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村清扫保洁面积和质量标准确定清扫保洁人员,实施清扫保洁。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全过程应当实行密闭化,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按照市区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分别由各区环卫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小街巷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保洁人员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四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产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无主管单位的庭院和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由其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将本物业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五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由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六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垃圾袋装化收集的临街单位、商业门店,应当定时将其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