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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规定选派的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名推荐,市委考核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拔任命。
  职工监事为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企业董事、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6户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条件:
  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担任,为专职。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经济工作,有国资系统工作经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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