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本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决定:
(一)对多次严重超标排污被通报或挂牌督办仍未整改的东营市利津县利富德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县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市华龙制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由东营市、临沂市、淄博市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由有关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未按期建成脱硫设施的淄博市万杰集团博山热电厂、魏桥(滨州)工业园给予通报批评,由淄博市、滨州市政府对其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在整改期间对两企业暂停审批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对未批先建的济南万兴达化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海丰钢铁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办齐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责成青岛市、东营市、日照市和济南市政府分别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批先建的胶州市李戈庄镇40多家小电镀企业、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鲍家村非法小化工厂、日照市莒县长岭镇特种钢厂、济南市大东水泥厂依法取缔。责成临沂市政府对罗庄区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彻底清理取缔;责成青岛市政府依法依纪追究胶州市李戈庄镇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责成德州市、烟台市政府督促宁津县、庆云县、长岛县等3座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必须于2007年年底前开工建设,2008年年底前建成运行;责成德州市、枣庄市政府督促夏津县和滕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最迟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08年上半年投入运行。以上污水处理厂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