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府发〔2007〕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2007年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妥善解决低保对象的生活困难,从2008年1月1 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城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70元。
2、农村: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广陵、维扬、开发区、瘦西湖新区、新城西区)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800元;宝应、高邮从1100元提高到1200元,江都、仪征从1200元提高到1400元,邗江从1440元提高到1600元。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明确提标时间。今后从每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使城乡低保标准实现自然增长。
2、明确提标幅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同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
3、明确提标工作程序。对于全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今后每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各地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于11月底前向政府提出提标请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发提标文件。
4、明确提标资金渠道。城乡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提标后财政预算不足的地区要及时追加预算。
三、实施分类施保
各地要继续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的精神,针对低保对象的特殊困难,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孤儿、残疾人、县级以上劳模、少数民族、计生等特困低保对象,在低保标准上上浮15%。此外,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今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各地要切实抓好调查核实,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