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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主持听证会;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五)签署听证笔录;
  (六)组织听证评议并提出、审核听证报告;
  (七)其他需要确认或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重大事项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三)听取公众陈述人的合理建议,对所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处理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公众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六条 公众陈述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公众陈述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七条 公众陈述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质询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事项及有关情况;
  (四)经办方陈述人发言;
  (五)公众方陈述人发言;
  (六)听证人询问经办方听证陈述人或者公众方听证陈述人;
  (七)各方听证陈述人就主要事实和有关问题及争议进行质证与辩论;
  (八)听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作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组织听证的理由和依据;
  (五)各方听证陈述人阐述的主要事实、观点和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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