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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府发〔2007〕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举行听证,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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