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我市气象部门所属的6个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已不同程度地遭受破坏,有的观测站直接面临着被迫的窘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增强法制意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也影响我市气象探测资料参与全国、全球的气象资料交换工作。为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及时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文本以及据此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