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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新增人员移交。企办中小学新增人员是指2005年6月31日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当年新毕业大学生及根据实际需要,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调入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业务骨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4、人员工资核定。移交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移交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纳入补助基数。
  (二)资产移交
  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转,不得分割,学校资金一并移交。为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必要时,可对学校所使用、移交当地政府的资产进行审计。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帐。
  1、资产整体移交。学校现占有的土地、建筑物、各种设备仪器、图书等资产,经清查核实后一次性无偿划拨给学校。
  2、债权债务清理。移交前学校的债权、债务由所在企业负责。移交后,县(市)区政府、学校均不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连带责任。
  3、资产手续办理。学校资产手续由企业申请,省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划转后,由县(市)区土地、国资、房产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规范有关合同。校内有租赁(借用)行为的,经双方协商,完善有关条款,规范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合同的,由各企业终止租赁(借用)行为。学校移交时有关合同一并移交学校和当地政府管理部门。
  (三)经费补贴
  1、经费补助。省属企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补助,设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省属下划企业省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50%,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
  2、支付方式。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3、算账办法。各县(市)区接收机构在人员资格审定的基础上,按当地同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参照陕人发[2005] 63号《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中有关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的意见》执行),同时考虑近期工资改革等增长因素,逐人算帐(包括离退休教师工资、在职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三部分),经市移交办财政口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作为经费补助和转移支付基数。
  (四)社会保险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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