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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07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企业办中小学:
  《咸阳市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咸阳市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根据陕政办发[2005]74号《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4]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及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关于省属企业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有关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市省属(含下划)企办中小学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讲政治、顾大局的原则。做到平稳启动、稳健操作,确保教育资源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二)先移交、后定编的原则。
  (三)先移交、后算账的原则。
  (四)属地整建制移交、无偿划拨原则。
  二、移交范围
  咸阳市境内第二批省属企办26所中小学校。其中:
  秦都区11所,渭城区8所,高新区1所,兴平市3所,三原县2所,泾阳县1所。
  三、移交和接收主体
  由咸阳市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办中小学校,整体移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四、移交内容及办法
  (一)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以2004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原则上整体移交。对其中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接收机构审核,经市、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离退休教师移交。企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具备教师资格且在企办中小学校离退休的教师(包括在没有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前,但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人员),参照《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日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5]5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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