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保险机构: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
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深刻分析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市保险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保险公司已发展到16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1家,寿险保险公司5家,下属分支机构271个,从业人员6200多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家。2005年全市保费总收入11.4亿元,全省排名第二。2001年以来,全市保险业各类赔款和给付5.9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业的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发展不足仍然是保险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促进全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三农”大局,扩大农村保险市场
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围绕全省“稳粮、优果、兴牧”的农业发展战略,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行起步、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办奶牛、果业、烤烟等符合我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农村种养殖业保险范围。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促进农产品出口。紧密结合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不断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服务体系。市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尽可能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险公司的费用补贴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费补贴,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